听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1〕第01号
温泉镇温泉村村民委员会: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1年6月28日,温泉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张铭祺(副局长)、卢平(用地股股长)、陈根秀(用地股副股长),记录员:邹丽(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6月20日
听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1〕第01号
温泉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1年6月28日,温泉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张铭祺(副局长)、卢平(用地股股长)、陈根秀(用地股副股长),记录员:邹丽(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