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 文号 | |
| 批准时间 | |
| 所属地市 | |
| 用地位置 |
土地权属单位:敦厚镇乌石村沅溪组
序号 | 地类 | 单位 | 面积 | ||
1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亩 | |
2 | 水浇地 | 亩 | |||
3 | 旱地 | 亩 | |||
4 |
园地 | 果园 | 亩 | ||
5 | 茶园 | 亩 | |||
6 | 林地 | 乔木林地 | 亩 | ||
7 | 其他林地 | 亩 | |||
8 | 草地 | …… | 亩 | ||
9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水库水面 |
亩 | ||
10 | 坑塘水面 |
亩 | |||
11 | 沟渠 | 亩 | |||
12 | …… | 亩 | |||
13 | 人工高产油茶园 | 亩 | |||
14 | 养殖坑塘 | 亩 | |||
15 | 其他农用地 | 亩 | |||
17 | 小计 | 亩 | ||
18 |
建设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亩 | |
19 | …… | 亩 | ||
20 | 小计 | 亩 | ||
21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亩 | |
22 | …… | 亩 | ||
23 | 合计 | 亩 | ||
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沅溪村小组::(签字、盖章)
乌石村委会::(签字、盖章)
敦厚镇政府:(签字、盖章)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签字、盖章)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权属单位:敦厚镇乌石村沅溪组
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农户姓名)
土地使用权人到场情况:¨本人到场¨本人未到场
确认方式:¨本人签字¨委托他人¨公证确认(未到场或到场不签字确认)
名称 | 序号 | 类别(种类) | 单位(亩/棵等) | 规格(尺寸、生长阶段) | 数量 | 备注 |
青苗 | 1 | 水稻 | 亩 | |||
2 | 玉米 | 亩 | ||||
3 | …… | |||||
果树 | 4 | 柑桔 | 棵 | |||
5 | 脐橙 | 棵 | ||||
6 | …… | |||||
林木 | 7 | 樟树 | 棵 | |||
8 | …… | |||||
其他 | 9 | …… | ||||
合计 |
备注
*规格:一般是指青苗、树木的年龄、密度、直径、高度和 根系发育状况等的衡量标准
*青苗指地上当季作物,按种植面积填写;果树按种类、生育阶段区分,数量按实际调查情况;林木按种类、规格区分, 数量实际调查情况填写。
*公证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调查单位:(签字、盖章)
权利人/受委托人确认:(签字、盖章)
沅溪村小组::(签字、盖章)
乌石村委会::(签字、盖章)
敦厚镇政府:(签字、盖章)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签字、盖章)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2024年5月通过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用字第3608212024XS0005446)。2023年9月,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吉县发改审字〔2023〕216号)。用地预审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出具书面说明并检讨;2023年11月,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初步设计(吉县发改审字〔2023〕314号)。工程按1.9810公顷规模建设,总投资0.23亿元。
项目用地已纳入经批准的吉安县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报批。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项目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已按要求办理林地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2024年1月取得江西省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赣林地审字〔2024〕103号)。经吉安县林业局核实,未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湿地。
〔未动工用地情况〕经我局核查,该项目未动工用地。
〔未核减用地情况〕该项目用地在市、县级审查中未核减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规定,江西创基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吉安县的1个乡镇1个村,共1宗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该宗地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项目申请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经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内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1.9810公顷,其中,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一致。
综上,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1.9810公顷,其中,农用地1.981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810公顷,其中: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类和面积准确。项目不涉及国有土地。
三、农用地转用情况(包括用地规划计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与落实预审意见情况)
〔农用地转用情况〕本次申请将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吉安市吉安县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国有土地。
〔用地规划〕项目用地符合经批准的吉安县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
不存在违法用地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情况。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吉安县人民政府确保项目布局和规模将统筹纳入依法批准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该项目用地中1.9810公顷(农用地1.981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需转为建设用地,项目未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按规定使用江西省以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落实预审意见〕该项目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预审,与批准项目立项政府部门层级一致,用地预审层级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用地预审控制规模1.9813公顷,其中农用地1.9813公顷(耕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申报用地与预审控制用地规模基本一致。
四、补充耕地情况
该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
五、土地征收情况
〔征收土地情况〕申请征收土地1.9810公顷,其中: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土地理由〕吉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因为改善我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红色基因功能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符合《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吉县府字〔2021〕33 号,项目名称见第98页)、经批准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赣府字〔2024〕169号),吉安县人民政府确保项目布局和规模将统筹纳入依法批准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古安市民政局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安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7月27日,见第24页)。我局审查认为,该项目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征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吉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我局审查认为,吉安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
〔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吉安县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
吉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已与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我局审查认为,吉安县人民政府已依法依规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
六、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
〔供地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等规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建设内容〕项目按1.9810公顷规模建设,新建烈士墓2504穴;建设内容为烈士墓、纪念碑、广场、入口L0G0景墙、英雄事迹长廊、烈士英名墙、英雄事迹雕塑、地面硬质铺贴以及场地平整、绿化、停车场、园路、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
项目为扩建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9810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1.9810公顷。烈士园区用地面积1.6573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1.6573公顷;配套停车场用地面积0.0329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0.0329公顷;县级纪念性公园用地面积0.2908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0.2908公顷。
〔符合建设用地指标的〕烈士园区用地:烈士园区内建设内容包含烈士墓、场地平整、绿化、园路、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烈士园区用地参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第七章第六节殡葬设施项目第三项骨灰堂(公墓)用地指标计算。本项目服务于吉安县的烈士,据统计全省有名有姓的烈士有25万多人,已查明的吉安县全县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10051人。骨灰堂(公墓)用地指标中烈士人口类比常住人口≤20万人,即对应控制指标为四类城市公墓占地面积在15~75亩之间。本项目无原有用地,申请用地面积1.6573公顷(约24.86亩),小于控制指标,符合建设标准。
配套停车场用地:参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文件第四章第五节城市公共交通工程项目第四项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平方米/辆(标准停车位)。本项目停车场按照一般性城市公园停车设计,停车场2处,小车位28辆,大车位6辆,计算控制指标为(28*25+6*30)*0.0001=0.0880公顷,本项目无原有用地,申请用地面积0.0329公顷,小于控制指标,符合建设标准。
我局审核认为,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均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的规定。
〔无建设用地指标的〕县级纪念性公园用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本项目为县局纪念性公园建设内容包含纪念碑、广场、入口L0G0景墙、英雄事迹长廊、烈士英名墙、英雄事迹雕塑、地面硬质铺贴,人均占有公园绿地面积以60平方米/人为宜,该公园游人容量为215人,计算控制指标为(60*215)*0.0001=1.2900公顷,本项目无原有用地,申请用地面积0.2908公顷,小于控制指标,符合建设标准。
2024年4月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评价,组织了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我局审核认为:项目规模、功能分区等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没有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没有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不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
〔审核结论〕我局审核认为,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不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涉及“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七、土地复垦、地质灾害和压矿审批情况
〔不涉及土地复垦〕项目不涉及临时用地,无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该项目建设区不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已按规定由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的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级别为二级。评估报告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报告已提出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经审查,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该项目用地不涉及信访。
〔不涉及违法用地〕经我局核查,项目未动工,不存在违法用地问题。
综上所述,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情况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局对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已进行核实,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请予审查。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公里、个、万元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1.9810 | 新增建设用地 | 1.9810 | ||||||||||
申请转用面积情况 | 权属 地类 | 合计 | 其中:集体用地 | ||||||||||
总计 | 1.9810 | 1.9810 | |||||||||||
(一)农用地 | 1.9810 | 1.9810 | |||||||||||
耕地 | 0 | 0 | |||||||||||
其中水田 | 0 | 0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0 | 0 | |||||||||||
(二)未利用地 | 0 | 0 | |||||||||||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 |||||||||||||
是否符合规划 | 是 | 规划级别 | 市级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 耕地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2024 | 1.9810 | 1.9810 | 0 | ||||||||||
补充耕地情况 | |||||||||||||
需补充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标准粮食产能 | ||||||||||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
已补充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标准粮食产能 | ||||||||||
承诺 补充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标准粮食产能 | ||||||||||
承诺补充耕地完成时限 | 补充耕地 实际总费用 | ||||||||||||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 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 |||||||||||||
功能分区 | 数量 | 申请用地 | 原有用地(改扩建项目 ) | 指标控制面积 | 所选取单项指标对应的具体条件参数 | 节地技术、模式应用情况 | |||||||
烈士园区用地 | 2504 | 1.6573 | 0 | 4.0667-13.3333 | 参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第七章第六节殡葬设施项目第三项骨灰堂(公墓)用地指标计算。骨灰堂(公墓)用地由骨灰安置区、墓区道路、绿化和其他建筑等用地构成。本项目服务于吉安县的烈士,吉安县常住人口在60万人以下。骨灰堂(公墓)用地指标要求为:三类城市公墓占地面积应控制在61~200亩之间,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 | ||||||||
配套停车场用地 | / | 0.0329 | 0 | 0.0880 | 参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文件第四章第五节城市公共交通工程项目第四项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平方米/辆(标准停车位)。本项目停车区设计停车场2处,小车位28辆,大车位6辆,计算控制指标为(28*25+6*30)*0.0001=0.0880公顷。 | ||||||||
县级纪念性公园用地 | / | 0.2908 | 0 | 1.2900 | 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本项目为县局纪念性公园(包含入口LOGO景墙、入口集散广场、纪念广场、纪念碑、英雄事迹长廊、烈士英名墙、英雄事迹雕塑、节点平台、景观平台),人均占有公园绿地面积以60平方米/人为宜,该公园游人容量为215人,计算控制指标为(60*215)*0.0001=1.2900公顷。 | ||||||||
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 2024年4月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评价,组织了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领导: 日 期 : | ||||||||||||
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主管领导: 日 期 : | ||||||||||||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请示
江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我县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确需征收土地。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项目与用地基本情况
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1.9810公顷,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其中:农用地1.981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该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拟申请征收土地涉及1个乡(镇)1个村,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涉及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
二、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
我县通过政府专题审议方式对该项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形进行了论证。经论证一致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因为改善我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体面貌,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传承红色基因功能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用地符合2021年吉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吉县府字〔2021〕33 号,项目名称见第98页)及专项规划《古安市民政局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安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7月27日,项目名称见第24页)、符合经批准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赣府字〔2024〕169号)。我县人民政府确保项目布局和规模将统筹纳入依法批准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我县已按规定于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8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满十个工作日,并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二)土地现状调查
我县按规定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已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了相关调查确认表。涉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签字确认。
于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15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告时间满五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县按规定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吉安县委政法委员会于2024年4月22日备案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确定了10个风险点,分别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资金,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方案,对当地的其它补偿,生态环境影响,噪声及震动影响,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社会稳定风险管理体系,对沿线交通的影响,施工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拟采取以下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1.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和审查监督工作,使补偿资金能得到有效保障并及时发放;2.对周边征地拆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和户数,及时做好村民的安置;3.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法律规章的程序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征地批准手续,重视公示、公告程序,加强征收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4.对当地的其它补偿应到实地调研,对影响较大范围进行合理的补偿等;5.从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监理监督4个方面综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于项目所占用的临时用地,应及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宣传和执法力度;6.针对项目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引发的社会风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实行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
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满三十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且不符合法定听证情形,未召开听证会,敦厚镇乌石村沅溪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于2024年5月13日出具了《放弃听证声明》。
(五)组织办理补偿登记
我县已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组织了1个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了补偿登记。
(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我县已采取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方式按规定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我县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4.8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执行。
该项目涉及安置人员2人,计划通过货币安置2人、社保安置0人(不涉及耕地),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7〕136号)执行,被征地农民拟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该项目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五、土地利用情况
项目按1.9810公顷规模建设,新建烈士墓2504穴;建设内容为烈士墓、纪念碑、广场、入口L0G0 景墙、英雄事迹长廊、烈士英名墙、英雄事迹雕塑、地面硬质铺贴以及场地平整、绿化、停车场、园路、给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
项目为扩建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9810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1.9810公顷。烈士园区用地面积1.6573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1.6573公顷;县级纪念性公园用地面积0.2908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0.2908公顷;配套停车场用地面积0.0329公顷,无原有用地,新增用地面积0.0329公顷。
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功能分区用地(烈士园区用地、配套停车场用地)均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版)规定。县级纪念性公园用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建设,已经组织开展节地评价,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综上,我县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地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现申请征收土地。
妥否,请批示。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吉安县人民政府
编号:
(本公告为第 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吉安县人民政府拟订了吉安县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敦厚镇乌石村江木山(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敦厚镇乌石村委会沅溪村小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殡葬用地,拟用于吉安县烈士陵园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9.72亩,其中:其中:林地22.07亩、其他草地7.09亩,农村道路0.56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 5。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充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字〔2014〕19号)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5。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敦厚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足额 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 60 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安〔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5月28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吉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敦厚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吉安县吉安大道与君山大道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人员:王国强
联系电话:8401035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土地 权属 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乌石村沅溪组 | 林地 | 22.07 | 33950 | 74.93 |
2 | 乌石村沅溪组 | 其他草地 | 7.09 | 48500 | 34.39 |
3 | 乌石村沅溪组 | 农村道路 | 0.56 | 48500 | 2.72 |
合计 | 29.72 | / | 112.04 | ||
附件: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 号 | 权利人 | 青苗、 林木名 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补偿或 移栽标 准 | 补偿金 额(万 元) | 备注 |
无 | ||||||||
附件:4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房屋 用途 | 权利 人(权 属) | 建筑 面积 | 补偿 标准 | 补偿 金额 | 搬迁 费 | 临时 安置 费 |
无 | |||||||
附件:5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权利 人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面积 | 补偿 标准 | 补偿金额 (万元)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