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 文号 | |
| 批准时间 | |
| 所属地市 | |
| 用地位置 |
编号:[2018]3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
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据铜鼓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坐座落: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
五、征地补尝标准
水田53.0955万元/公顷、旱地35.5741万元/公顷、林地18.583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583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6191万元/公顷、农村居民点35.574万元/公顷、园地53.0955万元/公顷。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5日。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018年8月25日
勘 测 定 界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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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铜鼓县人民政府 |
经办人 |
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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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铜鼓县定江路158号 |
电话 |
1817951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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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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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永宁镇西湖村、永宁镇江头村、永宁镇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镇温泉村、温泉镇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排埠镇永庆村、排埠镇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带溪乡大群村、带溪乡西村、花山林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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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工业用地、科教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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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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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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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定界单位签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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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地勘测定界面积准确,土地权属调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在乡村配合下现场指界、勘测。地类调查根据实地现状和实测相结合,勘测定界的用地项目界址点、线、面积及地类界线、权属界线调查清楚测量准确,符合《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 单位主管:张 婷 审 核 人:何舒敏 项目负责人:伍永兴 盖 章: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 |||
勘 测 定 界 面 积 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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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13.7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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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状权属分 |
集体 |
13.7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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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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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状地类分 |
农用地 |
13.6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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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耕地 |
5.17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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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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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1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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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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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地占用方式分 |
征用 |
0 |
其 中 |
耕地 |
5.1757 | ||
|
基本农田 |
0 | ||||||
|
划拨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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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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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 |
其 中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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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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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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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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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者:何舒敏 检查者:张 婷 日期:2018年9月18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永宁镇西湖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永宁镇江头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永宁镇八亩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温泉镇金星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温泉镇温泉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温泉镇凤山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排埠镇排埠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排埠镇永庆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排埠镇永丰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三都镇东浒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大塅镇九龙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高桥乡花山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带溪乡大群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01号
带溪乡西村:
我局依法拟定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在5个工作日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1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8〕第02号
大塅镇凤竹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8年6月5日,铜鼓县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6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8〕第02号
三都镇浆里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8年6月5日,铜鼓县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6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8〕第02号
三都镇东浒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8年6月5日,铜鼓县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6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8〕第02号
温泉镇温泉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8年6月5日,铜鼓县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6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国土资听字〔2018〕第02号
排埠镇永丰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18年6月5日,铜鼓县国土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6日
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听证结论
一、听证事项基本情况
1、征收土地面积:
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永宁镇江头村、永宁镇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镇温泉村、温泉镇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排埠镇永庆村、排埠镇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带溪乡大群村、带溪乡西村、花山林场集体土地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土地开发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2、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字〔2015〕66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批次涉及3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1528-1608元/亩,补偿倍数为22.5-23倍,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为21752元/亩。无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总费用448.0496万元。
二、认真实施听证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前,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发布了听证公告,公告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方案;下达了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听证权利时,明确了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要求。铜鼓县大塅镇九龙村、古桥村、隘口村、潭坊村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土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县国土局根据听证申请下达了通知书,于2018年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针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异议和要求,县国土局针对代表提出的异议做出了解释和说明,群众得到满意答复,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三、听证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对征收温泉镇温泉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举行了听证,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申请了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对听证事项和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解释和答复,最终做到了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满意,同意征地,听证会圆满结束,征地工作顺利完成。
该批次用地征地工作做到程序到位、工作细致、权属清楚、补偿合理、资金到位无缺口、安置途径可行,做到了群众满意。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
集镇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铜鼓县申报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永宁镇江头村、永宁镇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镇温泉村、温泉镇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排埠镇永庆村、排埠镇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带溪乡大群村、带溪乡西村、花山林场集体土地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
经审查,该批次用地拟用土地13.7314公顷,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土地利用铜鼓县年度计划要求。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铜鼓县人民政府自行补充了拟占相同数量的耕地并经验收合格。拟征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87人,其中安置劳动力87人,铜鼓县按规定妥善做好了补偿安置工作。该批次用地已经宜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用地概况〕铜鼓县因集镇建设的需要,需申请征收集体土地13.7314公顷,规划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 江西世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该批次用地涉及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永宁镇江头村、永宁镇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镇温泉村、温泉镇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排埠镇永庆村、排埠镇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带溪乡大群村、带溪乡西村、花山林场,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
三、用地规划计划情况
该批次用地符合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13.6032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按规定安排使用2018年度省下达铜鼓县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四、用地规划用途情况
用地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面积0.3326公顷、服务设施用地,面积0.2151公顷、工业用地,面积8.9879公顷、科教用地,面积0.4208公顷、旅游用地,面积3.4129公顷、医疗卫生用地0.3621公顷。合计13.7314公顷。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五、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字〔2015〕66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批次涉及3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1528-1608元/亩,补偿倍数为22.5-23倍,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为21752元/亩。无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总费用448.0496万元。
〔征地安置〕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7人(其中劳动力87人),采取货币、社保方式安置。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社会保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 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字〔2015〕66号)规定。已落实社会保障费123.5826万元,并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账户。用地批准后,由铜鼓县政府按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程序〕铜鼓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要求履行了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听证申请,铜鼓县国土资源局已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组织了听证会。被征收村组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当地政府已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宜春市对该批次征地报批前程序进行了核查,合法真实,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的原件材料存于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六、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需占用耕地5.1757公顷,采用铜鼓县人民政府自行方式补充,补充的耕地已经铜鼓县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已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编号为360000201807519417。本批次占用耕地平均等别为九等,补充耕地平均等别为九等,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相当,占用水田3.9904公顷,补充水田3.9904公顷,达到了“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的要求。
七、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该批次用地没有群众来信来访。
〔违法用地处理〕该批次无违法用地。
综上所述,申请用地情况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专此请示
(联系人:谢建碧 电话:0795-3238602)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0日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
|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13.7314 |
新增建设用地 |
13.6032 |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属 地类 |
合计 |
使用国有土地 |
征收集体土地 |
使用集体土地 | ||||
|
总计 |
13.7314 |
0 |
13.7314 |
||||||
|
(一)农用地 |
13.6032 |
0 |
13.6032 |
||||||
|
其 中 |
耕 地 |
5.1757 |
0 |
5.1757 |
|||||
|
含基本农田 |
|||||||||
|
园 地 |
0.7205 |
0 |
0.7205 |
||||||
|
林 地 |
5.9730 |
0 |
5.9730 |
||||||
|
其它农用地 |
1.7340 |
0 |
1.7340 |
||||||
|
(二)建设用地 |
0.1282 |
0 |
0.1282 |
||||||
|
(三)未利用地 |
0 |
0 |
0 |
||||||
|
土 地 用 途 |
功能分区名称 |
用地面积 | |||||||
|
公用设施用地 |
0.2151 | ||||||||
|
工业用地 |
8.9879 | ||||||||
|
教育用地 |
0.4208 | ||||||||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3.4129 | ||||||||
|
殡葬用地 |
0.3326 | ||||||||
|
医疗卫生用地 |
0.3621 | ||||||||
|
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
农用地 |
13.6032 |
0 |
13.6032 | ||||||
|
其中:耕地 |
5.1757 |
0 |
5.1757 | ||||||
|
含基本农田 |
0 |
0 |
0 | ||||||
|
耕地质量情况 |
质量等别 |
面积 |
|||||||
|
质量等别 |
面积 |
||||||||
|
质量等别 |
面积 |
||||||||
|
质量等别 |
面积 |
||||||||
|
质量等别 |
面积 |
||||||||
|
平均质量等别 |
九 |
合计 |
5.1757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符合规划 |
符合规划 |
规划级别 |
县级 | ||||||
|
需要调整规划 |
不需要调整 |
规划级别 |
|||||||
|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农田 |
||||||||
|
农用地转用计划 |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市、县级计划 | ||||||||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
2018 |
13.6032 |
5.1757 | |||||||
|
未使用当年计划指标的,应予以说明: | |||||||||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
占用耕地面积 |
5.1757 | |||||||||||||
|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可调整地类 |
|||||||||||||
|
需补充耕地面积 |
5.1757 |
其中:水田 |
3.9904 |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铜鼓县人民政府 |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 |||||||||||||
|
挂钩确认信息编号 |
360000201807519417 | |||||||||||||
|
补充耕地方式 | ||||||||||||||
|
委托补充 |
自行补充 | |||||||||||||
|
补充面积 |
耕地开垦费 缴纳标准 |
缴纳金额 |
补充面积 |
补充耕地 费用标准 |
补充耕地 总费用 | |||||||||
|
5.1757 |
||||||||||||||
|
已补充耕地情况 | ||||||||||||||
|
挂钩的土地整治 项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验收单位及文号 |
质量等别 | ||||||||||
|
36092620170004 |
5.1757 |
铜鼓县 |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铜国土资字[2017]93号 |
9.9 | ||||||||||
|
合 计 |
5.1757 |
平均质量等别 |
九 |
补充水田 |
3.9904 | |||||||||
|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
挂钩的土地整治 项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质量等别 | ||||||||||
|
合计 |
平均质量等别 |
补充水田 |
||||||||||||
|
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情况 | ||||||||||||||
|
挂钩的提质改造 项目备案号 |
挂钩面积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提升质量 等别 | ||||||||||
|
合计 |
平均提升质量等别 |
补充水田 |
||||||||||||
四、征收土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
征收土地面积 |
13.7314 |
其中:耕地 |
5.1757 | |||||||||
|
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 ||||||||||||
|
乡(镇) |
永宁镇、温泉镇、排埠镇、三都镇、大塅镇、高桥乡、带溪乡 |
村 |
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 | |||||||||
|
权属状况 |
被征收土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 |||||||||||
|
征 地 补 偿 情 况 |
地类 |
面积 |
征地补偿 费用标准 |
产值标准 |
倍数 | |||||||
|
水田 |
3.9904 |
51.57-55.48 |
2.29-2.41 |
22.5-23.0 | ||||||||
|
旱地 |
1.1853 |
35.57-37.17 |
1.58-1.62 |
22.5-23.0 | ||||||||
|
园地 |
0.7205 |
51.53-55.43 |
||||||||||
|
林地 |
5.973 |
18.23-19.55 |
||||||||||
|
其它农用地 |
1.734 |
18.23-19.55 |
||||||||||
|
建设用地 |
0.1282 |
34.65-37.26 |
||||||||||
|
青苗补偿费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
征地总费用 |
448.0496 | |||||||||||
|
征 地 安 置 情 况 |
需安置农业人口数 |
87 |
需安置劳动力人数 |
87 | ||||||||
|
安置途径 |
发放安置补助费 |
87人(劳动力87人) | ||||||||||
|
农业安置 |
||||||||||||
|
社会保障安置 |
87人 | |||||||||||
|
留地留物业安置 |
||||||||||||
|
用地单位安置 |
||||||||||||
|
征地款入股安置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编号:[2018]3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
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征 [2018]93号
二、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三、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的集体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面积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2015]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水田53.0955万元/公顷、旱地35.5741万元/公顷、林地18.583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583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6191万元/公顷、农村居民点35.574万元/公顷、园地53.0955万元/公顷。
七、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5日。
2018年9月5日编号:[2018]3号
铜鼓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铜鼓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铜鼓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科教用地、旅游用地、特殊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江头村,八亩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凤山村、排埠镇排埠村,永庆村,永丰村、三都镇东浒村、大塅镇九龙村、高桥乡花山村、带溪乡大群村,西村。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13.73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6032公顷(含耕地5.1757公顷)、建设用地0.128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53.0955万元/公顷、旱地35.5741万元/公顷、林地18.5834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5834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6191万元/公顷、农村居民点35.574万元/公顷、园地53.0955万元/公顷。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5日。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