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3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
关于铜鼓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告知书
根据铜鼓县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据铜鼓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铜鼓县大塅镇隘口村、居委会,带溪乡大群村、柳溪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永宁镇八亩村、西湖村、小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公路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坐座落:铜鼓县大塅镇隘口村、居委会,带溪乡大群村、柳溪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永宁镇八亩村、西湖村、小水村。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铜鼓县大塅镇隘口村、居委会,带溪乡大群村、柳溪村,温泉镇金星村、温泉村,永宁镇八亩村、西湖村、小水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24.8221公顷、其中:水田11.0931公顷、旱地0.0158公顷、林地11.9857公顷、农村居民点0.075公顷、未利用地0.1869公顷、其他农用地0.9607公顷、园地0.5049公顷。
五、征地补尝标准
水田53.0955—55.476万元/公顷、旱地37.168万元/公顷、林地18.5834—19.416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8.5834—19.416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0.6191万元/公顷、农村居民点37.1689万元/公顷、园地55.476万元/公顷。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5日。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