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 文号 | |
| 批准时间 | |
| 所属地市 | |
| 用地位置 |
编号:
听 证 告 知 书
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 号
吉安县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
我局依法拟定(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方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编号:**
听 证 告 知 书
自然资听告字〔 〕第 号
吉安县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土洲村涵塘组:
我局依法拟定(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方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编号:
听 证 告 知 书
自然资听告字〔2024〕第 号
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涵塘组:
我局依法拟定(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方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项目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放弃听证声明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吉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5 日向我村(村小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关听证申请事项和申请期限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意愿,现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交放弃听证申请证明。
特此证明
永下组(村小组)
2024年 7 月 8日
放弃听证声明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吉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5 日向我村(村小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关听证申请事项和申请期限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意愿,现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交放弃听证申请证明。
特此证明
永下组(村小组)
2024年 7 月 8日
放弃听征声明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吉安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5日向我村(村小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关听证申请事项和申请期限已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意愿,现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交放弃听证申请证明。
特此证明
涵塘组(村小组)
2024年7月8 日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里、个、万元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6.6986 | 新增建设用地 | 6.6986 | ||||
申请转用面积情况 | 合计 | 其中:集体土地 | |||||
总计 | 6.6986 | 6.6986 | |||||
(一)农用地 | 6.6986 | 6.6986 | |||||
耕地 | 4.0433 | 4.0433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0 | 0 | |||||
(二)未利用地 | 0 | 0 | |||||
土地利用计划情况 | |||||||
是否符合规划 | 是 | 规划级别 | 县级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新增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2024 | 6.6986 | 6.6986 | 4.0433 | ||||
补充耕地情况 | |||||||
需补充耕地数量 | 4.0433 | 已补充耕地数量 | 4.0433 | ||||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360000202502231065 | 补充耕地实际总费用 | |||||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 ||||||
功能分区 | 数量 | 申请用地 | 原有用地(改扩建项目) | 指标控制面积 | 所选取单项指标对应的具体条件参数 | 节地技术、模式应用情况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领导: 日期:
| |||||
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主管领导: 日期:
| |||||
备注:如表中有空白处,为无需填报项。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
江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我县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项目与用地基本情况
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6.6986公顷,其中农用地6.6986公顷(含耕地4.0433公顷)。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6.6986公顷,其中农用地6.6986公顷(含耕地4.0433公顷)。
该批次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拟申请征收土地涉及1个镇2个村,共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
二、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
我县认为该城市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用地符合2021年吉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吉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吉县府字〔2021〕33号,该项目名称见第29页)及专项规划,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吉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该批次用地符合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涉及面积6.6986公顷,已纳入《吉安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赣自然资函〔2021〕430号),已纳入《关于吉安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见第5页),因高新区工业发展,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成片开发建设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并且经核查,我县辖区内不存在开发区等产业园区设立超过10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已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比例低于50%的情况。我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吉安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1-2023年)》(赣自然资函〔2021〕430号)。
三、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我县已按规定对拟征收土地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前期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我县已按规定于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19日(共计10个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张贴方式发布了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二)土地现状调查
我县按规定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已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了相关调查确认表,并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于2024年6月25日-2024年7月1日(共计5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反馈。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县按规定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吉安县委政法委员会于2024年6月25日备案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确定了5个风险点,分别为:1.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范围;2.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标准;3.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资金;4.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生活;5.组织实施的风险。拟采取:1.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范围、各类保护红线、权属之后再进行征收;2.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积极与村民、基层政府沟通,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3.及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做到先补偿、后征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4.加强政策宣传,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5.组织实施前应对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及征求各方意见,使组织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等五项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
我县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民政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4日(共计30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且未达到法定听证情形,未召开听证会,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于2024年7月8日出具了《放弃听证声明》。
(五)组织办理补偿登记
我县已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组织了2个所有权人、2户使用权人办理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我县已采取了足额预存、纳入预算等方式按规定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我县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批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3.395万元~4.8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执行。
该批次涉及安置人员50人,计划通过货币安置50人、社保安置0人,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执行,被征地农民拟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综上,我县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地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现申请征收土地。土地征收后,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妥否,请批示。
2025年2月 日
(联系人:周其利,联系电话:13970661166)
编号:征收公告〔2025〕 号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吉安县2025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6月11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省政府,赣土批字〔2025〕315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类建设活动,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公共利益情形,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龙凤大道以南,希望大道以北,规划五路以东,规划六路以西,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凤凰镇土洲村涵塘组、康家村永下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00.479亩,其中:水田52.9065亩、旱地7.743亩、林地5.292亩、其他农用地34.537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日至2025年6月**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吉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网址:http://www.jianxian.gov.cn/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6月**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权利收回等情形的,一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后,未申请办理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公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5〕315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 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吉安县人民政府拟订了吉安高新区工业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龙凤大道以南,希望大道以北,规划五路以东,规划六路以西,(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3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涵塘组、康家村永下组。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经济发展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拟用于工业设施用地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100.50亩,水田54.43亩、旱地8.21亩、林地7.46亩、其他园地5.08亩、其他草地0.66亩、坑塘水面20.28亩、农村道路1.17亩、沟渠3.21亩;按土地权属分:为凤凰镇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农民集体。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 3。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充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24〕58号)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政府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安〔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8月4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吉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凤凰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凤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员:王昭辉
联系电话:0796-8478029
吉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 土地 权属 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凤凰镇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 | 水田 | 79.567 | 48500 | |
2 | 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 | 水田 | 15.5505 | 48500 | |
3 | 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农民集体 | 水田 | 5.3595 | 48500 | |
合计 | |||||
附件: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 号 |
权利人 | 青苗、 林木名 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补偿或 移栽标 准 | 补偿金 额(万 元) |
备注 |
1 | 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 | 水田青苗 | 凤凰镇康家村永下组、土洲村涵塘组农民集体 | 亩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