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
| 文号 | |
| 批准时间 | |
| 所属地市 | |
| 用地位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告知书
编号:[2020]3号
根据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据铜鼓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地面积11.1354公顷,其中水田1.2999公顷、旱地0.2273公顷、其它农用地0.2680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域补偿标准为:永宁镇八亩村、江头村:60.90万元/公顷。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2日。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九、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铜鼓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联系单位: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5-7172192
铜鼓县人民政府
勘 测 定 界 表
单位:公顷

![]() | |||
| 单位名称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经办人 | 方方 | |||||||||||
| 单位地址 | 铜鼓县定江西路158号 | 电话号码 | 18179513227 | |||||||||||
| 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民政府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座落 | 永宁镇江头村 | |||||||||||||
| 相关文件 | ||||||||||||||
| 图幅号 | H31G083007、H31G083008 | |||||||||||||
| 勘测面积(公顷) |
地类所有权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 地 |
合计 |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工矿及居民点 | 交通运输用 地 | 水利设施用 地 |
小计 |
未利用地 |
其他土地 |
小计 | |||
| 国有 | ||||||||||||||
| 集体 | 1.5272 | 3.5334 | 5.4622 | 0.2680 | 10.7908 | 0.3446 | 11.1354 | |||||||
| 合计 | 1.5272 | 3.5334 | 5.4622 | 0.2680 | 10.7908 | 0.3446 | 11.1354 | |||||||
|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 | ||||||||||||||
|
勘测定界单位签注
单 位 主 管 : 审 核 人 : 项目负责人 : 盖 章 : 2020年4月27日 |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情况说明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由用地单位向乡镇提出申请后,邀请林业、农业开发办、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项目指挥部上报至县政府确定后后再予以实施。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听 证 告 知 书
铜自然听告字〔2020〕第3号
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
我局依法拟征收你村土地,并已拟订好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5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自然资听字〔2020〕第03号
永宁镇江头村: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20年5月10日,铜鼓县自然资源局三楼会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8日
听 证 通 知 书
铜自然资听字〔2020〕第03号
你(你单位)对我局的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你单位对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2020年5月10日,铜鼓县自然资源局三楼会会议室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听证员:胡秋亮(总规划师)、方方(规划耕保股股长),记录员:黄璞瑜(干部)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询问
五、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有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六、注意事项:
听证代表应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8日
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听证结论
一、听证事项基本情况
1、征收土地面积:
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集体土地11.1354公顷,其中:水田1.2999公顷、旱地0.2273公顷、其它农用地0.2680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土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2、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字[2015]66号有关规定执行。永宁镇八亩村、江头村:60.90万元/公顷。本次征地总费用468.7644万元。
二、认真实施听证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在征地前,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发布了听证公告,公告征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方案;下达了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听证权利时,明确了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要求。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在规定期限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听证申请下达了通知书,于2020年5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听证代表参加了听证会,针对听证事项提出了异议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代表提出的异议做出了解释和说明,群众得到满意答复,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三、听证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对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举行了听证,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申请了听证,县自然资源局对听证事项和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解释和答复,最终做到了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满意,同意征地,听证会圆满结束,征地工作顺利完成。
该批次用地征地工作做到程序到位、工作细致、权属清楚、补偿合理、资金到位无缺口、安置途径可行,做到了群众满意。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
集镇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自然资源厅:
依据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铜鼓县申报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该批次用地需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集体土地11.1354公顷,其中:农用地10.7908公顷(含耕地1.5272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经审查,该批次用地拟用土地11.1354公顷,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符合土地利用铜鼓县年度计划要求。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铜鼓县人民政府自行补充了拟占相同数量的耕地并经验收合格。拟征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8人,其中安
置劳动力14人,铜鼓县按规定妥善做好了补偿安置工作。该批次用地已经宜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用地概况〕铜鼓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申请征收集体土地11.1354公顷。本次报批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核实,该批次用地地块均不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规定,江西世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该批次用地涉及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11.1354公顷,其中:农用地10.7908公顷(含耕地1.5272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三、城乡规划符合性情况
本次报批地块仅有2个乡镇建设项目地块,都位于永宁镇,符合《铜鼓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四、用地规划计划情况
该批次用地符合铜鼓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铜鼓县乡镇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10.7908公顷,其中农用地10.7908公顷。按规定安排使用省级202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五、用地规划用途情况
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1.1354公顷。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六、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铜鼓县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城市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此次申请征收土地中,11.1354公顷用地符合第(六)项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类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我局审查认为,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铜鼓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铜鼓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要求履行了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方案中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听证申请。铜鼓县人民政府提出,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我局审查认为,铜鼓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
前期工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并依法依规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处理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次征地总费用468.7644万元。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8人(其中劳动力14人),铜鼓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该批次已按6000元/亩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100.2186万元,已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账户。用地批准后,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批次征地报批前程序进行了核查,合法真实,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的原件材料存于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七、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占用耕地1.5272公顷需补充 ,其中水田1.2999公顷;需补充标准粮食产能13744.8000公斤。已补充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耕地,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核销,确认信息编号为360000202004021033。
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该批次用地没有群众来信来访。
〔违法用地处理〕该批次无违法用地。
综上所述,申请用地情况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专此请示
(联系人:谢建碧 电话:0795—3238602)
2020年5月6日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地 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农 用 地 | 10.7908 | 0 | 10.7908 | ||||
其中:耕地 | 1.5272 | 0 | 1.5272 | ||||
含基本农田 |
|
|
| ||||
耕地质量情况 | 质量等别 | 十 | 面积 | 1.5272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符合规划 | 符合规划 | 规划级别 | 县级 | |||||||||
需调整规划 | 不需要调整 | 规划级别 |
| |||||||||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 补划基本农田 |
| |||||||||
农用地转用计划 | ||||||||||||
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 已安排使用市级计划 |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未使用当年计划指标的,应予以说明:
|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1.5272 | |||||||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 其他情况 需补充耕地面积 |
| |||||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铜鼓县人民政府 | |||||||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
| 平均缴费标准 |
| ||||
补充耕地 实际总费用 |
| 平均费用标准 |
| |||||
挂钩确认信息编号 | 360000202004021033 | |||||||
补充耕地情况 | ||||||||
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
补充耕地数量 | 1.5272 | 1.5272 | ||||||
补充水田规模 | 1.2999 | 1.2999 | ||||||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13744.8000 | 13744.8000 | ||||||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规模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编号:[2020]3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
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自然资征〔2020〕305号
二、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的集体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面积11.1354公顷,其中:水田1.2999公顷、旱地0.2273公顷、其它农用地0.2680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以及补偿安置社保落实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春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字[2015]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如下∶
永宁镇八亩村、江头村:60.90万元/公顷;政府以征收土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100.2186万元到宜春市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七、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5日。
2020年6月5日
编号:[2020]3号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铜鼓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铜鼓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铜鼓县永宁镇江头村、八亩村。
三、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11.1354公顷,其中:农用地10.7908公顷(含耕地1.5272公顷),建设用地0.344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永宁镇八亩村、江头村:60.90万元/公顷。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15日。
202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