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其他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职责,规范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强化成果利用监督,省厅制定了《江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3 日
江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供使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的共享和统筹利用。
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
(一)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C级以上GPS控制网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自然资源部委托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应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或“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官网”进入“江西省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及审批系统”在线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四)保管人(单位保密管理人员或核心涉密人员,同一单位最多为3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第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十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第十一条 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要求,办理提供手续,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准予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江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四)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个月内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确有困难的,可将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交回审批机关。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销毁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被许可使用人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六)被许可使用人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批机关;被许可使用人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七)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人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的,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线索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属于测绘资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按照有关程序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和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提供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运用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测发〔2007〕62号)、《江西省涉密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赣测发〔2018〕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受理通知书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6.保密管理条件提交材料说明
来源: 科信处
